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
作者: 时间:2021年03月25日 18:54 点击数:
云南省高校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
工作人员管理条例
第一条 云南省高校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点实验室,每位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工作,并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各种活动。
第二条 实验室贯彻执行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运行管理机制,面向省内和校内开放。
第三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,副主任1名,办公室主任1名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协调各项工作,召开实验室会议。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由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协助进行。
第四条 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。发现仪器故障者,有义务立即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,以便及时维修。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,按规定进行赔偿。
第五条 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、设施等不得带出实验室,如有特殊需要(诸如鉴定等)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带出,并负责带回。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。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,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。
第六条 爱护公共卫生,保持各室整洁。严禁在室内吸烟、吃东西。不得乱扔废纸、污物。不得向下水槽乱扔、乱到废弃物。
第七条 本条例由云南省高校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9年4月8日